114年度北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宏
人
被 告 康弘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