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662號
原 告 唐惠諼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
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
暨繕本伍份,並依
訴訟標的金額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該款
所稱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
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
98年度臺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德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未記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故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