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史孟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3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