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福航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侑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侑龍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