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榮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並提出被告陳榮輝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警方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內並無任何關於「陳榮輝」之記載或個資,車主亦
非陳榮輝,
附此敘明),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