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739號
原 告 朱坤堂
徐再米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