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梁瑞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何錦興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參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