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簡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係主張原告已清償新臺幣(下同)74,988元,請求確認被告所
持有系爭本票債權在超過175,102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原告應予確認並更正
訴之聲明。如依上述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59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更正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