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何家輝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1,325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