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謝妤婷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明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