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中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兩造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