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善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6日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73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