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大中原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義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