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百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潘邑鳳律師
被 告 陳慶輝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1,205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5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