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嘉佳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00元(計算式:返還牌照40,000+管理費及保險費27,300=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