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黃偉倫
被 告 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欣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7796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以「王欣平」為被告,
起訴狀所列Z000000000號為被告美寶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汪純瑩,查無「王欣平」資料,則原告未提出被告王欣平
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本院難以確定「王欣平」之
當事人能力及
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
惟此欠缺仍得補正,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王欣平」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