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171號
原 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就其與
被告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具狀追加被告劇推國際傳媒有限公司,然就追加部分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70,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補繳2,150元後,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