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黃克傑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5923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撤銷
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
債權人即
被告係向本院
聲請執行:「新臺幣(下同)36萬9,23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9%計算之利息。」,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之利益即43萬0,040元計算(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