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昀叡(即車號000-0000號車輛
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