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24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愛琳(原名劉澄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