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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補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陳金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理 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有於狀頭記載「(分割共有物)」,未於起訴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分割之共有物為何及分割方法為何,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