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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補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陳金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雪玲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狀僅有於狀頭記載「(分割共有物)」,未於起訴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分割之共有物為何及分割方法為何),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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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