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346號
原 告 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袁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0,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49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