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慶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