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張詠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