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卓越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焦竑瑋律師
廖富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辦公室服務合同租賃關係(下稱
系爭租約)不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280元
暨利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租約不存在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系爭租約租金總額130,788元為準,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68元(計算式:130,788元+9,280元=140,0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