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富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9,900元(計算式:232,400+1,147,500+3,800,000=5,179,9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