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514號
原 告 鄭銘凱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