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
原 告 和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華興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