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68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黃勝暉
周芠薈
被 告 順翊國際理財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瑞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
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而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