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致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