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85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黃勝暉
周芠薈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沛豐貿易有限公司、范美瑛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