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85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黃勝暉
周芠薈
被 告 多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孫瑋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