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陳姸甄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
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簽立之
擔保契約為無效。」,核其聲明為確認
法律關係無效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所否認之法關係之價額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1,6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