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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補字第 2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89號
原      告  簡正松  

被      告  邱顯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1行至第2行(即裁定書第1頁第31行至第2頁第1行)關於「天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114年度北補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