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90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昱證資產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