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安傑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郵局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具狀陳報轉入帳號之完整號碼、或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雖於
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郵局000-00000000」並請本院代查等語,
惟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帳號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經函覆
略以該帳號
非本公司之儲金帳戶,請查明後另函惠示等語,
是無從依原告所提出資料查調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請求調查轉入帳號資料,應提出完整帳戶號碼。又原告未繳裁判費,其起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