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2962號
原 告 今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棋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200元(計算式:40,000元+13,200元=5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