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
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