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3104號
原 告 徐媺涵
李家全
共 同
曾淇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丘山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徐媺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原告李家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