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31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慈敏、「BQS-5999號車駕駛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且
起訴狀就「BQS-5999號車駕駛人」部分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