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3140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鋐鋌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700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2,475,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1,557,900元=4,03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