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32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秋皇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