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之
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
起訴狀所列車牌號碼「BSW-0352」之車輛業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其車籍資料,是原告應自行
聲請閱卷,確認該車輛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向本院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