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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補字第 3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72號
原      告  劉○○    (住居詳卷)
法定代理人  劉○○    (住居詳卷)
            陳○○    (住居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同項但書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依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調解聲請狀及後續補正書狀均未明確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合上開起訴應備之程式。茲依上述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