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金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