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游進義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鮮食品有限公司、洪月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93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