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55號
原 告 梁譯心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立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具狀擴張追加其請求為204,985元。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4,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33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