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晉大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羅逸田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羅逸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