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佳雯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為小額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
適用,如原告
聲請移轉管轄,請速進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