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757號
原 告 興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拓誠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參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